本報訊(記者洪雪) 貴州省某地被派至駐京辦的民警韋某利用職務之便,多次為朱某和董某安排、聯繫有償遣返進京訪民回鄉的“業務”,並先後從二人手裡收受好處費17萬元。
  記者上午獲悉,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韋某有期徒刑11年。
  57歲的韋某是貴州省人,貴州省某地公安局民警,捕前在該地區駐京辦工作。因涉嫌犯受賄罪,於2014年3月19日被羈押,同年4月3日被逮捕。
  法院審理查明,韋某於2011、2012年間,利用在貴州省某地區政府駐北京聯絡處工作,並具體負責對到京上訪人員進行勸返及聯繫上訪人員戶籍所在地政府接回上訪人員等工作的職務便利,多次為朱某和董某(均另案處理)安排、聯繫有償遣返進京訪民的事項。
  韋某為此陸續向朱某收取13.5萬元、向董某收取錢款3.5萬元,上述款項均未收繳。在庭審中,韋某表示認罪。
  朱某證言顯示,2008年間,朱某開始在北京從事送返訪民的事情。2011年底,其成立了一家汽車租賃公司,從事送返訪民和旅游包車的工作。同年七八月間,他認識了在貴州省某地區駐京辦負責接訪送訪的韋某,朱某向韋某提出希望其能將向某地區遣送訪民的“業務”介紹給自己,並商定可按15%-20%的標準向韋某支付“回扣”。
  此後,再有當地訪民來京後,韋某打電話找朱某,或者朱某得知訪民信息後再聯繫韋某,韋某負責和當地政府聯繫並談好運送費用,由朱某安排司機和車輛將訪民送回當地,當地政府支付相應費用後,朱某再把部分款項通過轉賬或現金形式轉給韋某。
  從2011年8月至2012年8月間,韋某給朱某安排了六七次遣返訪民的“業務”,朱某陸續給了韋某13.5萬元。
  董某證言顯示,2012年他開始在北京從事運送上訪人員的事情,同年初認識了韋某。同年4月至11月間,韋某陸續給其安排過三次從北京遣送訪民回某地區的“業務”,其從當地政府收取費用後,為了能讓韋某多給其安排遣送訪民的事情,其分3次給了韋某3.5萬元現金。
  該案發是因為朱某被抓後,在審查期間,發現韋某收受賄賂的線索。
  法院審理後認為,韋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侵犯了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和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構成受賄罪。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韋某有期徒刑11年。
(原標題:民警吃回扣一審被判11年 供職貴州省某地駐京辦 借遣返訪民回鄉的職務便利收取倆運輸車主17萬元 構成受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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